我國個資法第7條雖有當事人同意之規定,惟著重於蒐集者之告知義務;並無進一步規範「當事人如何作成同意?」,「如何算是有效的同意?」。GDPR規定,「同意」應為當事人自主給予(freely given)、具體(specific)、受充分告知(informed)及明確(unambiguous)的。2020年通過的CPRA同樣參考GDPR,重新定義了「同意」的意義。
面對「臺灣社交距離app」此種運用追蹤技術的疫調app,大部分民眾還是會有個資疑慮,但不管是使用者之間互換的隨機ID,還是經確診者同意後上傳雲端伺服器的隨機ID,全都是不可回溯、無法還原之隨機一串數字,無法識別特定人,屬於去識別化資料,並非我國個資法下之個人資料,也不在GDPR適用範圍內,是個資及有效追蹤疫調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的最佳範例。
今年碰上了嚴峻的新冠肺炎疫情,金管會在疫情指揮中心的特別授權下,已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包括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來台掛牌的企業,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通通停止召集股東會,業界頓時被踩了大大的煞車。幸好6月下旬以後,疫情逐漸受到控制,各上市櫃、興櫃公司也順利在金管會所定的期限內完成股東常會的召開,各位讀者透過本文的說明,可以了解股東會的決議是如何誕生。
要說全球最知名的隱私規範為何,相信所有人腦中第一個想到的便是GDPR;畢竟自2018年GDPR正式施行以來,鋪天蓋地的新聞報導與分析介紹,讓大家想不注意GDPR都難。然而,除了GDPR之外,歐盟還有另一個不容我們忽視的隱私規範,那就是「隱私及電子通訊規則」(ePrivacy Regulation)。
我國法院近年迭有判決引用美國法院所提出之「馬賽克理論」,探討當事人於公開場域活動之隱私主張。馬賽克理論主張蒐集個人資料時,「量變導致質變」,從而可能侵害當事人隱私。隨著科技進步,資料探勘及大數據技術盛行,隱私內涵必然發生變動,馬賽克理論之引介恰可與新興科技結合,提供讀者具前瞻性之隱私保護思維。
創作者在Youtube、Facebook等網路平台分享作品,便曝露在盜版的風險中,因此,採取網路中立性的美國已於1998年制定了安全港條款,強調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應負更重責任的歐盟,則於2019年制定了歐盟著作權指令第17條,以保障權利人的權益,但上述立法引發了侵害近用資訊、發表言論等自由的爭議,未來相關論戰仍會不停出現,使網路平台業者也不停地在光譜中擺盪。
Facebook公司在2021年5月底發布2020下半年度的智慧財產權透明報告,說明其不再只是被動等待權利人檢舉,而是透過機器學習,發展出Right Manager、Commerce & Ads IP Tool等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工具,以主動偵測、移除Facebook、Instagram平台上的侵權內容。
近日新冠疫情於台灣本土爆發,各營業處所及公共場域需落實實聯制措施。由於各營業處所採取之實聯制措施不一,民眾出入各場所頗有不便,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遂公佈「簡訊實聯制」措施,盼於疫情期間能透過全國通用之簡訊實聯制便利民眾日常生活並輔助疫調進行,然而此舉引發國家監控之疑慮,值得關心個資保護議題者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