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冠肺炎確診個案出入萬華茶藝館,有鑒於營業型態特殊、人流出入複雜,疫調不易進行,因此釀成大規模社區疫情爆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隨即匡列萬華為高風險地區,並發送疫情警示簡訊提醒出入該區域之民眾。然而,近期媒體更進一步爆出,指揮中心於收受疫情警示簡訊之人民健保卡資料上進行註記,是該註記手段所引發之隱私人權疑慮,頗有可議之處,值得讀者深思。
日前疫情升溫,指揮中心採取一系列措施因應,除了升高防疫警戒級數外,亦發送疫情警示簡訊提醒出入高風險地區之民眾。然而,疫情警示簡訊之運用招致大眾批評,質疑政府透過基地台定位掌控人民行蹤,有侵犯隱私之嫌。目前我國所採用之「疫情警示簡訊」分為「細胞廣播」及「類細胞簡訊」,本文將簡介並探討疫情簡訊可能涉及之隱私議題。
個人資料之去識別化,依資料加工程度之高低,可區分為匿名化及假名化兩種類型。我國個資法上並未就匿名化及假名化予以解釋或規範,透過外國立法例之借鑑應可進一步掌握其內涵。本文參照歐盟立法之去識別化定義,與我國個資法條文用語相參照,提供讀者更細緻化之去識別化概念釐清。
在《召集股東會:誕生吧!決議!》中,說明了在我國公司法規定下,股東會決議應通過哪些門檻才是已成立且有效的決議,本文將接續說明股東會的主角——股東,要如何在股東會前、股東會中表示意見,並行使持有股份中的表決權。
觀看東京奧運轉播時,選手及教練溝通戰術的片段全被觀眾聽見了,那戰術還算是選手及教練間的秘密嗎? MLB多倫多藍鳥隊前投手Michael Bolsinger,指控休士頓太空人隊於2017年比賽過程中作弊,透過即時轉播解讀Bolsinger與捕手間的暗號,而即時轉播是否會影響營業秘密合理保護措施的判斷,是該案關注的重點。
我國個資法第7條雖有當事人同意之規定,惟著重於蒐集者之告知義務;並無進一步規範「當事人如何作成同意?」,「如何算是有效的同意?」。GDPR規定,「同意」應為當事人自主給予(freely given)、具體(specific)、受充分告知(informed)及明確(unambiguous)的。2020年通過的CPRA同樣參考GDPR,重新定義了「同意」的意義。
面對「臺灣社交距離app」此種運用追蹤技術的疫調app,大部分民眾還是會有個資疑慮,但不管是使用者之間互換的隨機ID,還是經確診者同意後上傳雲端伺服器的隨機ID,全都是不可回溯、無法還原之隨機一串數字,無法識別特定人,屬於去識別化資料,並非我國個資法下之個人資料,也不在GDPR適用範圍內,是個資及有效追蹤疫調兩者之間取得平衡的最佳範例。
今年碰上了嚴峻的新冠肺炎疫情,金管會在疫情指揮中心的特別授權下,已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包括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來台掛牌的企業,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通通停止召集股東會,業界頓時被踩了大大的煞車。幸好6月下旬以後,疫情逐漸受到控制,各上市櫃、興櫃公司也順利在金管會所定的期限內完成股東常會的召開,各位讀者透過本文的說明,可以了解股東會的決議是如何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