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召集股東會:誕生吧!決議!》中,說明了在我國公司法規定下,股東會決議應通過哪些門檻才是已成立且有效的決議,本文將接續說明股東會的主角——股東,要如何在股東會前、股東會中表示意見,並行使持有股份中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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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表決權甦醒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從這個條文內容,我們可以看到三個重點,第一個是委託書,表徵著表決權是可以由他人代為行使的;第二個是親自出席股東會或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揭露了行使方式是多樣化的;第三個是撤銷,似乎代表著表示意見後還有反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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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自行使或委託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時,使用公司印發的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後,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而無須親自到場行使。不過,每一股東一次只能委託一位代理人,而且,如果這位代理人不是股務代理機構,則最多僅能代為行使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的表決權,超過部分不僅無法表示意見,甚至不計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第177條第1至3項)
在公開發行公司的情況下,委託書甚至必須使用公司所印發的,假如是使用自行謄打、撰寫的委託書,將會落得無法表示意見,也不計入出席股東表決權數的下場,規定十分嚴謹。(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22條)
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時,還需注意期限問題。依據公司法的要求,委託書必須在股東會開會五日前(註1)送達該公司,因此股東需在此之前便找好代理人,填妥委託書後寄送至公司。當然,股東可以在送出委託書後反悔,如果是決定變更授權範圍或委託人,在開會五日前送達聲明撤銷前份委託的委託書,便能成功變更;如果是決定改為親自出席或以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則必須在開會二日前以書面通知該公司,否則仍以代理人行使的結果為準。也就是說,只要是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原則上都必須在開會五日前把最終決定送達給該公司,除非是打算改成自己行使,則送達期限可以寬限至開會二日前。(第177條第3、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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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或電子投票
一般而言,股東會的存在即是透過股東行使表決權,共同讓決議結果誕生,成為公司的重大決策,是以公司在寄送股東會召集通知時,應該要將股東得行使表決權的方法記載於其上,以達寄送通知的目的;公司法規定亦如是,要求公司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制度後,必須在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確保股東有機會喚醒沉睡在股份中的表決權。由於當公司的股東人數過於眾多時,表決權同意與否的計算將難上數倍,因此證券主管機關,也就是金管會,可以依據公司的規模、股東人數及結構,決定要不要強制該公司將電子方式列入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註2)。(第177條之1第1項)
當股東決定採用親自出席或委託他人出席以外的方式,也就是書面或是電子方式,行使其持股所表彰的表決權時,公司法規定此時視同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不過因為股東本人仍不在現場,無法就臨時動議或原議案的修正案表示意見,因此此部分的表決權行使結果將視為棄權。(第177條之1第2項)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同樣須注意期限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要求,股東最晚要在開會二日前,將最終的意見送達至該公司,以便於公司股務單位計算。(第177條之2第1項)
在表決權可以以電子方式行使的現況下,不免讓人期待股東會的無實體化,不過,根據現行的公司法規定,只有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才能透過在章程訂定後,採行視訊會議方式進行股東會,至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仍必須要有實體會議。(第172條之2)這也間接導致了今年(2021年)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下,上千家公開發行公司遲遲無法在防疫及遵法中兩全其美。終於在6月底,隨著疫情似見好轉,金管會公布了新聞稿,准允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在依循集保公司所訂的作業指引後,可以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方式辦理(註3),在疫情的無心插柳下,也許完全的無實體化,就在不遠的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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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
當股東反悔,想修正原先的決定,不管是變更委託代理人的授權範圍,或是變更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的意見,或是將委託代理人出席、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改為親自出席,只要在法定期限內,以法定方式,均可以透過送達「撤銷前次決定」的意見予公司,達成目的。因此本段要說明的是,如果來不及撤銷,會有產生什麼結果,以及股東還可以做些什麼:
1.來不及撤銷委託代理:表決意見將以代理人依委託書上所記載的授權範圍行使表決權的結果為準,而由於未載明表決權授權範圍的委託書將被視為全權委託代理人行使(註4),因此即使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亦無法再行使表決權,未表示過意見的臨時動議或原議案之修正案,均由代理人代為行使表決權。
2.來不及撤銷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意見:表決意見將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結果為準,而股東在開會當日親自出席股東會時,仍可提出臨時動議,亦可就臨時動議加入表決(註5)。至於原議案之修正案,因為屬於原議案的延續,股東已經以其他方式表示過意見了,因此在禁反言原則下,即使親自到場,該股東仍無法加入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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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被束縛的表決權
在2018年公司法修正前,只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彼此約定共同行使表決權的方式,不過為了讓更多具有共同理念的股東,能夠透過契約約定表決權如何行使,因此立法者在修法時,開放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東,得以使用「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對彼此的表決權設下限制,為了貫徹共同理念,簽訂契約的股東猶如在表決權上扣上枷鎖,必須依約定行使表決權,或是轉讓股份予受託人,從此失去對表決權的掌控。(第175條之1)
股東會多數決的結果,會影響公司的下一步,即便原則上每股有一表決權,持股越多的股東,則表決權數越多,僅憑一個小股東的力量將難以抗衡,不過當為數眾多的小股東有共同理念,同樣有機會成為多數派,透過行使表決權,軋倒大股東。我們可以這樣說:公司的每一步,均取決於股東的一念之間。
註1:開會五日前的計算方式,可以參考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972號民事判決的意旨,「五日前」以開會日為始日不算入,逆算至五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也就是假設開會日為7月3日,則中間要有完整的五天作為期間計算,最晚要在6月27日送達公司。
註2:依據金管會2014年11月12日金管證交字第1030044333號函令,現行被強制要求必須於股東會提供以電子方式為表決權行使管道的公司,是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且前次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人數達一萬人以上的上市櫃公司。
註3:因應中央公布的警戒第三級,全國各地均禁止室外十人以上、室內五人以上的非必要聚會活動,金管會在疫情指揮中心的特別授權下,已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包括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來台掛牌的企業,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全面停止召集股東會。然而在7月以後,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在現行法下必須以實體方式開會,如何一面兼顧防疫,一面在8月底前遵期召集完股東會,對各家公司而言是場考驗。幸而,金管會在6月底已儘速督導集保公司制定「因應疫情3級警戒召開股東會防疫作業指引」,詳請請參金管會新聞稿: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parentpath=0&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106290003&dtable=News。
註4:此為經濟部按照法務部71年12月10日法(71)律14894號函的意見,進而發布經濟部71年12月20日商47593號函釋,認定股東不記明委託事項,對於授權範圍即屬未加限制,代理人可全權代理該股東依法得行使表決權的一切事項。
註5:根據經濟部101年2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404740號函的釋疑內容,股東在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於親自出席股東會時,仍可以提出臨時動議,或就臨時動議加入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