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東京奧運已於今年(2021年)8月8日閉幕,礙於Covid-19疫情,此次奧運賽事並未開放民眾入場,因此,民眾僅能經由轉播一睹選手交鋒的精彩畫面。
在觀看轉播時,常可透過鏡頭捕捉到教練交代選手應戰策略,或是同隊伍選手間溝通戰術的片段,雖然在比賽現場另一端的競爭對手,未必有聽見敵方正在討論的戰術,但這些戰術已經全被觀看轉播中的觀眾們聽見了。如此一來,這些戰術還算是選手及教練間的「秘密」嗎?心中不免冒出這樣的疑問。
平時經手營業秘密案件時,多在談論科技領域上的某個技術、圖面算不算營業秘密,或是討論客戶、供應商等商業性資料算不算營業秘密,而運動選手及教練致勝的獨門心法,究竟能不能也作為營業秘密保護呢?
在美國碰巧有類似情節的民事訴訟正在上演,原告Michael Bolsinger曾為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MLB)多倫多藍鳥隊(Toronto Blue Jays)的投手,他指控同為MLB隊伍的休士頓太空人隊(Houston Astro)於2017年某場比賽過程中作弊,即透過中外野攝影機的即時轉播,觀看、解讀Bolsinger與其藍鳥隊捕手間的暗號,再告知太空人隊出場的打者如何應付,藉以強化太空人隊打者的表現,最終導致Bolsinger輸了該場比賽,進而失去了他在藍鳥隊的投手工作。
Bolsinger聲稱他與藍鳥隊捕手間的暗號,已採取了棒球產業通常用以保護暗號的措施,而不應該被競爭隊伍知悉。受理此案的德州法院依據德州統一商業秘密法(Texas 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則認為,Bolsinger作為原告,仍必須先證明 (1) 營業秘密的存在;(2) 被告是以違反保密義務或不正當的方式取得營業秘密;(3) 被告使用該營業秘密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因此,以上三個待證明事項將成為Bolsinger能否勝訴的關鍵。
德州法院要求Bolsinger證明的「營業秘密存在」要件,指的是營業秘密法規定營業秘密應具備的三要件,即 (a) 秘密性、(b) 經濟性、(c) 合理保護措施。「秘密性」指該資訊並非相關產業、專業領域人士通常可知悉、取得的資訊,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其仍非通常飲料產業同行可知悉、取得的資訊,而具有秘密性;「經濟性」指該資訊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並可帶來如金錢收入、提升市占率、提高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合理保護措施」則是指適時、適地地管理具有秘密性、經濟性的資訊,例如分級管理資訊,並限制可接觸使用該資訊人員的權限。同時滿足秘密性、經濟性、合理保護措施等三個要件的資訊,才能稱之為「營業秘密」。
而Bolsinger在民事訴訟上所面臨的第一個考驗,就是證明其營業秘密存在。就秘密性而言,如果Bolsinger和藍鳥隊投手間的暗號有其特殊性,並非任何棒球產業人士都能順利解讀,則具有「秘密性」;而Bolsinger和藍鳥隊投手間的暗號,可用以提升藍鳥隊的競爭優勢,應具有「經濟性」;相對難以證明的,是該暗號是否符合「合理保護措施」這個要件,也就是該暗號是否已採取合理的方法保護其機密性,而使他人均無法輕易知悉、取得。
畢竟於運動比賽進行時,運動選手及教練的戰術,有可能是暴露在眾目睽睽之下的,如同本文前段所提及的情形,競爭對手雖然可能在現場並未直接聽見戰術,但以當前的科技技術而言,未嘗不能在即時轉播媒體拍攝時,由選手、教練以外的第三方,透過即時轉播媒體取得對手隊伍溝通戰術的畫面,再即時以任何方式(如通訊軟體訊息)轉達給現場的選手、教練,暫不論這是否存有比賽作弊的倫理爭議,這些隨時可能被攤在大太陽底下的戰術,是否還符合營業秘密法對於合理保護措施的要求,而屬於營業秘密,將會是一個有待實務見解進一步說明的爭議點。
目前無論是美國或台灣,均尚未有太多關於運動產業營業秘密的討論,我們可以期待Bolsinger一案未來的發展,或許有機會在「即時轉播」是否影響「營業秘密合理保護措施」的判斷上,給予我們一些參考的想法。當然,縱使Bolsinger突破了證明「營業秘密存在」的關卡,營業秘密的所有人是Bolsinger而非藍鳥隊,以及太空人隊觀看中外野攝影機轉播以解讀暗號,是否屬不正當方式等爭議點,仍有待Bolsinger成功證明,才能順利拿下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