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7日,Sens. Cynthia Lummis(R., Wyo.)和 Kirsten Gillibrand(D., N.Y.)兩位參議員提出了《金融創新責任法案》(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下稱RFIA),目的在為美國政府針對加密貨幣等數位資產的管制定調。本文分為上下兩篇介紹RFIA之立法重點,上篇包含數位資產相關之名詞定義、課稅範圍、證券或商品定性區分、消費者保護等內容,下篇則包含支付創新責任、銀行創新責任,以及跨機構整合等規制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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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付創新責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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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型穩定幣的發行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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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發行人須以高品質流動資產100%擔保任何已發行之支付型穩定幣,並公開揭露擔保資產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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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按法定貨幣面值贖回所有在外流通的支付型穩定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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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之責任
應正式通過最終版的指引,確認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未盡其法遵義務時,應採取之制裁手段。 -
行政管理和預算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之責任
應諮詢網路安全暨基礎設施安全局長(the Director of the Cybersecurity and Infrastructure Security Agency)、國家情報總監(the 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及國防部長(the Secretary of Defense)後,為行政機關制定相關準則,確認於美國政府設備上使用數位人民幣應採取的保護措施。 -
通貨監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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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全國銀行協會(National Bank Association),可專門發行支付型穩定幣,並確認允許活動的範圍、資本額規定、社會貢獻要求以及復原及清理計畫(recovery and resolution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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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a.點或依其他州法營運得專門發行支付型穩定幣、從事監管或信託活動的存款機構,RFIA要求通貨監理署為其量身打造控股公司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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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現行穩定幣發行人及新進入市場者,能有適當機會與銀行及信用合作社競爭發行支付型穩定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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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執法局(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之責任
建立「創新實驗室」加強數位資產與金融技術產業的對話,並啟動對金融機構強化監管的試驗性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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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銀行創新責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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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 Federal Reserve Board of Governors,下稱Fed)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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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研究分散式帳本技術如何用來降低存款機構風險,包括降低結算風險、營運風險以及資本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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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負責向存款機構核發匯款路徑號碼(Routing Transit Nu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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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儲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下稱FRB)之責任
因應現行法規要求FRB對於任何經州法或聯邦法律授權之存款機構提供支付、清算、結算服務,如經存款機構要求,FRB應提供獨立的餘額帳戶供存款機構使用。 -
聯邦銀行機構(Federal banking agencies )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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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聯邦銀行機構延宕存款機構所提出的申請,並應要求存款機構補齊所有申請資訊後,在1年內對該申請做出核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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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銀行機構應提供客戶違反法規之適當依據,方可請求存款機構終止客戶帳戶活動,不得僅以客戶對存款機構存在信譽風險,要求存款機構終止其帳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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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金融機構考試委員會(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應在18個月內調整關於存款機構從事數位資產活動的測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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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跨機構整合責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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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金融監管機構應在收到要求的6個月內,針對其管轄事務範圍提供解釋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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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州營運金融監理沙盒的金融公司,在得到該州和聯邦監管機構的准許後,得於遵守特定消費者保護及活動限制要求之情況下跨州展開業務,惟各州得拒絕或另行訂定該公司對消費者教育與金融知識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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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州及銀行監管機構,在2年內,根據相關貨幣傳輸法規就數位資產的處理採取實質統一的標準。如果有特定州未訂定標準,金融消費者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有權依多數州採用之統一標準為特定州制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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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聯邦金融監管機構與各州間之隱私及機密資訊共享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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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之責任
應諮詢CFTC與RFIA進行數位資產產業的能源消耗之議題分析研究,包括挖礦及質押所使用的能源類型及消耗量,以及再生能源在數位資產市場的使用。 -
CFTC與SEC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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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諮詢數位資產業者(digital asset intermediary)與代表數位資產產業之標準制定協會後,對該產業的自律規範進行研究,並提出建立數位資產協會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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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諮詢財政部長後,對數位資產業者發展可理解、具原則性的網路安全指引,內容應包含營運安全、風險識別與抵減、防免制裁及洗錢防制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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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IA將建立金融創新諮詢委員會,旨在研究及向監管機構報告不斷進化的數位資產市場,以便監管機構可以隨著產業及監管需求不斷調整更新。此委員會由金融科技產業、在消費者保護與教育領域及金融知識領域的專家、CFTC、SEC與Fed的委員,以及州監管機構所組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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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mis-Gillibrand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
https://www.gillibrand.senate.gov/imo/media/doc/Lummis-Gillibrand%20Responsible%20Financial%20Innovation%20Act%20%5bFinal%5d.pdf -
Lummis-Gillibrand Responsible Financial Innovation Act Section-by-Section Overview
https://www.lummis.senate.gov/wp-content/uploads/Lummis-Gillibrand-Section-by-Section-Fina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