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毓律師事務所HSU & Associates
2021/9/17 / 法律知識

召集股東會:是雙胞胎!恭喜老爺,賀喜夫人!?

 

從以前到現在,股東會鬧雙胞的新聞時有所聞,早期有金鼎綜合證券(現為群益金鼎證券)(註1),2017年陸續有榮剛、友旺、富驛以及台紙等上市櫃公司,2020年著名者為大同、友訊及東林,立法者更因而為大同案增訂了少數股東得召集股東會的公司法條文。這些股東間的明爭暗鬥均不為別的,目的只有一個,即是取得公司經營權。

 

依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業務機關,誰佔有董事會的多數席次,就是掌握了公司的經營權。那麼公司董事會是怎麼更迭的呢?答案是:由股東們表決改選。股東們透過出席股東會以行使表決權,股東會依法分成了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前者原則上一年至少要召集一次,主要目的是為了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股東們表決是否承認三種表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以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但後者就不一定了,只要有必要,擁有召集股東會權利者均可依公司法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這也導致了經營權爭奪戰的戰鼓,常常是在即將召集股東臨時會時響起。

 

當董監事任期即將屆滿,依慣例,董事會便會召集股東常會,提出董監事改選的議案及候選人名單。面對董監事的改選,有意參加經營權爭奪戰的選手大致分為兩派:掌有公司經營權且意圖連任下屆的董監事,我們稱之為「公司派」;雖然沒有擔任董監事,或是現任者未過董事會席次半數,但虎視眈眈公司經營權,意在成為下屆董監事的其他股東,我們則稱為「市場派」。公司派與市場派在經營權爭奪戰中要如何拉鋸,最為人所知的方式,便是各自召集一個由自己主導的股東會。

 

從公司法的條文來看,公司派的股東會召集權毫無懸念,過半數的席次使其可以輕易召集董事會並通過召集股東會的決議(第171條、第206條),甚至不用擔心股東名冊如何取得;而市場派在這場戰爭中就需要動點腦筋了:

  • 少數股東請求董事會召集,並得於其遲未召集時,自行召集(第173條第1、2項)

當市場派是一群蟄伏已久的股東,而持有少量比例股份時,可以選擇這個策略。法條賦予少數股東,當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的股份,並且持續持有一年以上的時間後,可以先「發動詠唱」,以書面載明提議事項及理由後,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假如「詠唱」期間已超過15日,仍不見董事會召集,少數股東便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註2),經許可後「發動召喚技能」,自行召集股東會。

  • 少數股東在董事會不為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自行召集(第173條第4項)

當市場派持有少量比例股份,卻沒有進入戰場太久時,可以選擇這個策略。法條賦予少數股東在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的股份後,面對「董事會的特定狀態」時,例如:董事會成員發生當然解任事由,致董事會人數不足等情形,可以直接報請主管機關,經許可後「發動召喚技能」,自行召集股東會。

  • 多數股東自行召集(第173條之1)

當市場派成為了民心所向,獲得了大量比例股份支持時,可以選擇這個策略。法條賦予股東,無需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只要能號召持股數總和過半的股東們,持續持有股份三個月以上的時間,便可以共同成為召集權人,推派代理人自行「發動召喚技能」,召集股東會。

  • 監察人自行召集(第220條)

當市場派在現任董監事中,已佔有一席之地,並且是監察人時,可以選擇這個策略。法條賦予監察人,在董事會進入「特定狀態」,或是為了公司利益時,可以自行「發動召喚技能」,召集股東會。

  • 獨立董事自行召集(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4項)

當市場派佔有獨立董事席次時,可以選擇這個策略。法條言明:公司法第220條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從而,賦予獨立董事在董事會進入「特定狀態」,或是為了公司利益時,可以自行「發動召喚技能」,召集股東會。然而至今,對於監察人之股東會召集權應該要由「審計委員會全體共同行使」還是「個別獨立董事獨自行使」,學界依然眾說紛紜,司法實務界則未曾表示過意見,致本條規定成為許多上市櫃公司出現股東會雙胞胎的首要原因。幸而,金管會已注意到此現象,並預定最遲於2021年底前,公布主管機關見解。

  • 公開收購人請求董事會召集(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5第4項)

當市場派用正面迎擊的方式,成功透過公開收購取得公司過半數股份,可以選擇這個策略。法條賦予公開收購人,「發動大絕招」進行公開收購程序,並已取得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後,可以「發動詠唱」,以書面載明提議事項及理由後,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不受到持股期間的時間長度限制。

 

取得了股東會召集權,距離召集股東會還有一段路要走,包括了取得股東名冊,獲得股東的聯繫資訊,以確保在法定期間內即時通知各股東等。種種繁瑣細節,均是為了讓股東會沒有一絲程序上的瑕疵,表決通過的決議不被質疑有效性。隨著股東行動主義的落實越來越明顯,長期視公司為家族企業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經營階層,漸漸重視股東的聲音,並在市場派的猛攻中,察覺法律專業的必要性,期待透過公司派及市場派在經營權爭奪戰中彼此磨礪,不管是在公司經營層面,或是法規修訂層面,都能帶來更好的影響。


註1:此為2009年的金鼎證經營權爭奪事件,肇因於公司派在董監改選表決程序中,「封存」市場派持股,致市場派認為公司派違反法院假處分裁定,憤而在公司派自行宣布散會後,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推舉市場派擔任主席,續行股東會,最終演變成公司派與市場派各有一組董監事。後續法院審理情形可參考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86號、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07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93號民事判決。

 

註2:根據經濟部107年8月15日經商字第10702035740號函釋內容,此股東會召集權是股東的共益權,並非為了單一股東的利益而制定,因此董事會未能在15日召集股東會時,不問理由為何,少數股東均可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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