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毓律師事務所HSU & Associates
2021/8/20 / 時事探討

馬賽克理論簡介——隱私內涵之再反省

 

我國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近年來迭有判決引用美國實務見解所提出之「馬賽克理論」,探討當事人於公開場域活動之隱私主張。所謂馬賽克理論,係指當事人於公開場合之單一時點所進行之片段行為,可能不享有隱私保護,但蒐集並累積每個單一時點之片段行為資訊至一定數量後,透過統計分析技術,可能暴露更深層之當事人隱私資訊;換言之,馬賽克理論主張蒐集個人資料時,「量變可能導致質變」,從而侵害當事人隱私。隨著科技進步,資料探勘及大數據(big data)技術盛行,馬賽克理論所詮釋之隱私內涵即頗值玩味。「馬賽克理論」係由哥倫比亞特區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D.C. Circuit Court)於 United States v. Maynard 案中首次提出,欲理解此一理論,須先自美國聯邦法院就憲法第四修正案「搜索」之定義談起,方能得知其現蹤之背景。

 

美國聯邦法院就「何為憲法第四修正案所規定之搜索」判斷上,歷經數個核心論述之轉折。於 1928 Olmstead v. United States 案中,美國聯邦法院提出「物理侵入原則」,認為憲法第四修正案所規範之搜索為物理性侵入個人住所、人身、文書或物品之情形,該案於犯罪嫌疑人住所外及辦公室外安裝竊聽器監聽,並不構成憲法意義之搜索。然而,至 1967 年之 Katz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之論述已有所改變,提出「合理隱私期待(the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protection test)」標準,認為憲法第四修正案搜索之判斷係有無對當事人之隱私構成侵害。然而,時至 2012 年 United States v. Jones 一案,Antonin Gregory Scalia 大法官主筆之多數意見書中,聯邦法院之判斷原則又有不同的發展。其主張,「物理侵入」與「合理隱私期待」二者之間應屬併存關係而非取代關係,即,憲法第四修正案之保護內涵同時包括財產權及隱私權二類型,係雙軌並行關係。人民得主張財產權之保障以對抗恣意之物理侵入行為,並主張隱私權之保障以對抗非物理侵入之通訊監察行為。以 Scalia 大法官為代表之多數意見因而主張政府將 GPS 裝置安裝於私人座車以獲取犯罪資訊之行為,應屬對私人財產之物理侵入,構成憲法第四修正案之搜索。

 

另一方面,Samuel Anthony Alito 及 Sonia Maria Sotomayor 等大法官雖肯認多數意見書之結論,惟其並不同意多數意見援用「物理侵入」標準判斷本案中之 GPS 安裝行為是否構成憲法意義之搜索,而主張應繼續採用「合理隱私期待」標準。惟本主張則引發另一個問題,即本案透過 GPS 所記錄者係公共道路上之行車路線,行車路線是否屬於已公開資訊,從而當事人不得主張合理隱私期待?對此,主張隱私說之大法官援引哥倫比亞特區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於 United States v. Maynard 案提出之「馬賽克理論」,主張當事人應仍有合理隱私期待預期其於公開場域之行為不會遭國家連續蒐集監控,因此本案構成憲法第四修正案之搜索。Maynard 案為 Jones 案之前審案件。援用馬賽克理論判斷之難題在於「量」之判斷:學者 Kerr 即有質疑,若肯認 Jones 案中連續蒐集當事人GPS 資訊達 28 天構成「質變」之情形而侵害其隱私構成搜索,那連續蒐集 7 天是否構成搜索?於 Jones 案中,主張物理侵入說之多數意見大法官並未進一步探討其是否同意馬賽克理論之內涵,蓋依照其意見,本案即使不採隱私說亦構成憲法意義之搜索。

 

於我國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3 號中,案件事實係裝設 GPS 於私人座車,高等法院即援引馬賽克理論作為論述基礎,提及經由巨量數據比對、整合車輛行跡,則可探知車輛使用人之日常作息、生活細節及行為模式。高等法院認為,經由科技設備對他人進行長期且密集之資訊監視與記錄,即使當事人身體為獨處狀態,但心理上保有隱私之獨處狀態已遭嚴重破壞,是以車輛使用人對於車輛行跡不被密集延續的蒐集、記錄,應仍有合理之隱私期待。從而被告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之態樣。另需一提的是,本案於座車裝設 GPS 之期間係 102 年 9 月 8 日至 9 月 16 日,為時 9 天,此亦可作為我國採用馬賽克理論判斷「量變」之標準。除上述判決有提及「馬賽克理論」作為公開場域合理隱私期待主張之依據外,讀者亦可參照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 352 號、106 年上訴字第 3311 號等,亦採取馬賽克理論而主張相類見解。是我國法院援用馬賽克理論之各案件基礎事實雖與美國聯邦法院有所不同,主要並非討論國家侵害而係討論私人侵害之情形,但目前主流意見肯認當事人於公開場域之活動亦應有合理隱私期待,從而得受隱私相關法律之保護。

 

Alito 大法官於 Jones 案中實則已認知到隨著科技型態更新,隱私之內涵必然產生變動,「合理隱私期待」標準亦可能有解釋適用上之困難。時至今日,透過 AI 進行之資料探勘應用亦日漸蓬勃,自此角度出發,重新檢視美國「馬賽克理論」所提出之「量變導致質變」觀點,亦將有不同反思。我國法院判決援引學理擴充隱私內涵,使其得與時俱進符合科技演進情況,有值得討論之處。

 

參考資料:

 

1. Kerr, O. S. (2012). The mosaic theory of the Fourth Amendment. Mich. L. Rev., 111, 311.

2. 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 352 號

3. 高等法院106 年上訴字第 3311 號

4. 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3 號

5. 張陳弘(2018),「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搜索令狀原則的新發展:以Jones, Jardines & Grady案為例」,歐美研究48卷2期,P 26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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