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前到現在,股東會鬧雙胞的新聞時有所聞,早期有金鼎綜合證券(現為群益金鼎證券),2017年陸續有榮剛、友旺、富驛以及台紙等上市櫃公司,2020年著名者為大同、友訊及東林,立法者更因而為大同案增訂了少數股東得召集股東會的公司法條文。這些股東間的明爭暗鬥均不為別的,目的只有一個,即是取得公司經營權。
個人資料之去識別化,依資料加工程度之高低,可區分為匿名化及假名化兩種類型。我國個資法上並未就匿名化及假名化予以解釋或規範,透過外國立法例之借鑑應可進一步掌握其內涵。本文參照歐盟立法之去識別化定義,與我國個資法條文用語相參照,提供讀者更細緻化之去識別化概念釐清。
在《召集股東會:誕生吧!決議!》中,說明了在我國公司法規定下,股東會決議應通過哪些門檻才是已成立且有效的決議,本文將接續說明股東會的主角——股東,要如何在股東會前、股東會中表示意見,並行使持有股份中的表決權。
我國個資法第7條雖有當事人同意之規定,惟著重於蒐集者之告知義務;並無進一步規範「當事人如何作成同意?」,「如何算是有效的同意?」。GDPR規定,「同意」應為當事人自主給予(freely given)、具體(specific)、受充分告知(informed)及明確(unambiguous)的。2020年通過的CPRA同樣參考GDPR,重新定義了「同意」的意義。
今年碰上了嚴峻的新冠肺炎疫情,金管會在疫情指揮中心的特別授權下,已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包括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來台掛牌的企業,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通通停止召集股東會,業界頓時被踩了大大的煞車。幸好6月下旬以後,疫情逐漸受到控制,各上市櫃、興櫃公司也順利在金管會所定的期限內完成股東常會的召開,各位讀者透過本文的說明,可以了解股東會的決議是如何誕生。
要說全球最知名的隱私規範為何,相信所有人腦中第一個想到的便是GDPR;畢竟自2018年GDPR正式施行以來,鋪天蓋地的新聞報導與分析介紹,讓大家想不注意GDPR都難。然而,除了GDPR之外,歐盟還有另一個不容我們忽視的隱私規範,那就是「隱私及電子通訊規則」(ePrivacy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