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1990年代中期,美國政府努力爭取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採取全球統一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標準,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應運而生。由於簽署TRIPS為WTO會員國之強制要求,凡加入WTO之會員國皆應依其要求建立完善法律保護智慧財產,同時TRIPS亦有有力之執行機制,因此其於全球化趨勢下之智慧財產權影響層面上,可謂舉足輕重。TRIPS不僅保護已註冊之智慧財產權,其於第39條中亦提出「未經公開資料」之保護,本條所保護之客體即所謂「營業秘密」。
由於Covid-19的全球大流行,以印度與南非為首之發展中國家於2020年首次向WTO提出,於Covid-19之預防、治療相關技術層面,應豁免適用TRIPS與「著作權及相關權利」、「專利」、「工業設計」及「營業秘密」相關之規定,以利疫苗於全球普及之效率。2021年5月,印度等國家根據原案修改版本後,拜登政府宣佈支持本項提案,引發輿論譁然,輿論多認為拜登政府並未慎重考慮揭露營業秘密對於美國疫苗生產之影響。論者指出,此類條款之豁免將迫使技術移轉,即使在企業自願合作之狀況下,技術移轉也需長達數月以上之合作協力,由於生產過程之精細複雜,技術移轉後未必能直接應用,對於促進疫苗普及無法產生立即性影響。換言之,印度等國家之豁免主張事實上無法解決全球疫苗荒之問題,反使全球科學家得任意複製疫苗研究團隊之成果,令企業承擔非必要之損失。另一方面,歐盟亦反對此提案,其較傾向運用TRIPS 31條之1之強制授權條款解決Covid-19疫苗普及問題,即,允許出口強制授權之Covid-19疫苗至製藥能力不足之會員國,進出口會員國均應確保該疫苗係用於公共衛生之目的,並採取措施避免再出口、未依規定進口以及轉銷售。
迄今會員國正反意見相持不下,此提案仍未能於WTO取得共識。於此提案中,營業秘密為核心爭議,亦為會員國無法達成共識之原因所在。主張將營業秘密一併納入豁免提案之論者宣稱,僅根據專利中所揭露的訊息無法成功複製疫苗,然而,製藥公司則擔心揭露製造疫苗之營業秘密有不可逆之風險——一旦秘密揭露,即無撤銷之可能。縱然製藥公司得於豁免期間結束後採取法律行動防止未經授權之技術使用,亦不可小覷其將付出之大量時間金錢成本:營業秘密訴訟之案情往往相當複雜,且舉證困難,所受損害及訴訟耗費成本未必能與訴訟結果相平衡。
於疫情擴散之緊急情況下,如何採取手段提升全球疫苗施打之效率,追求公共衛生之公益,同時兼顧智慧財產權人之保障,仍為世界各國深刻思索之議題。TRIPS智財豁免提案不失為觀察智財界線與社會公益之重要案例,透過本提案,論者亦重新將眼光聚焦於營業秘密法之應用並反省其內涵,頗值關注智財議題之讀者參考。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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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子雅,「試析WTO就新型冠狀病毒疫苗TRIPS豁免談判之意義」,經貿法訊第284期,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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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conomic Times, ‘India engaging with WTO member countries on TRIPS waiver proposal to allay concerns regarding Covid pandemic’, 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