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各國紛紛利用科技方式抗疫,除了台灣利用定位手機追蹤管理居家隔離者外,中國的支付寶健康碼、韓國公開患者行蹤之肺炎地圖及新加坡利用藍牙交換訊號之防疫app等,均是為了有效追蹤確診患者及其接觸史。面對病毒肆虐,各國人民通常願意配合政府進行防疫工作。然而,我們是否想過,疫情之外,政府是否也能照樣利用類似的科技手段監控我們,就如同看不見的病毒一樣,悄悄圍繞在我們身邊,入侵我們的生活,侵害我們的隱私?面對防疫與隱私的兩難,政府該如何拿捏?2020年4月,以色列最高法院做出了全球第一個針對政府追蹤確診病患足跡之裁定。
為了避免疫情擴散,以色列政府對於確診病患及與確診病患接觸過的人執行隔離政策,以色列政府是透過國家安全局(General Security Service,亦稱Shin Bet ,以下簡稱「GSS」)營運之反恐系統來追蹤新冠肺炎患者確診前14天內之活動路徑,並追蹤與確診患者有超過15分鐘接觸史之民眾。
2020年3月,以色列內閣通過一《4950號決議》,該決議授權GSS使用行動電話訊號追蹤確診病患足跡,而根據4月26日之最高法院裁定,以色列政府必須先過議會立法程序修法,才能繼續使用此措施。
據國際隱私權專家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ivacy Professionals, IAPP)於5月1日刊登之文章「Striking the right balance: Government contact tracing powers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所示,GSS使用之追蹤科技本係用於反恐,其法源依據是2002年之《通訊安全服務法》。GSS現將其用於防疫之作法是先由以色列健康保健部(The Ministry of Health,以下簡稱「MOH」)提供GSS確診病患之姓名、ID號碼、手機及確診日期,並利用簡訊告知病患上述提供給GSS之個人資訊,GSS進而利用電信公司固定傳輸之用戶通訊資料追蹤並提供病患確診前14天之活動路徑,及與確診病患接觸過之高風險民眾個人資料(包括ID號碼、生日、與確診病患接觸之時間地點)給MOH,MOH將會依據該些資料要求高風險民眾返家進行居家隔離。
根據以色列人權團體提交給法院之請願書,《4950號決議》授權GSS處理與公共衛生相關之議題實已超出法律所賦予GSS之權力;此外,GSS既然屬於國家特勤機關,應僅被授權執行純粹與國家安全相關之工作;再者,《4950號決議》侵犯了隱私權及人民尊嚴,儘管《4950號決議》是為了達成防疫此一具有價值之目標,仍有其他對人民侵害更小之手段可供選擇,《4950號決議》所採行之手段顯屬過當,不符合比例原則。
據上開文章所述,以色列最高法院於4月26日作出裁定,GSS利用隱藏性、強制性及不透明性之科技系統追蹤大眾足跡及其他個人資料,將對民眾隱私權造成嚴重侵害,亦可能造成滑坡效應,導致未來政府在沒有正當理由下,均得使用GSS手段來達成目標。因此,以色列最高法院認為,只有在對於大眾或國家秩序、憲政體制出現「立即且嚴重之威脅」(immediate and severe threat)時,GSS始得將手機訊號追蹤手段利用於與國家安全沒有直接相關之領域。「立即且嚴重之威脅」是指「沒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手段來因應相同情況」,因此,只有在最迫切需要的情況下,才得使用手機訊號追蹤大眾。最高法院要求,以色列政府如要繼續使用GSS手段追蹤民眾足跡,必須於4月30日之前進行修法,於GSS法源依據中制定一明確之過渡條款,以便在全球疫情持續延燒下,繼續追蹤民眾電話以阻止疫情擴大,並應於幾週內完成修法。
以色列最高法院在裁定最後作出結論:「我們現今所面臨的是一前所未有之嶄新議題,全球醫學界及法律界對此議題均尚未有定論,我們試圖提出既可拯救生命,同時可以保障憲法基本人權之解決方案,希冀能在其中取得一適當且合乎比例之平衡」。該裁定之作成,除了是全球第一個對此議題作出之最高法院裁定外,亦希冀能借此機會喚起各國政府及大眾在疫情流行下之隱私權保護意識,確保國家在對抗新冠肺炎的同時,亦能謹守公共衛生政策及隱私權保護之分際。
參考資料:Dan Or-Hof, Rotem Perelman-Farhi, 2020, Striking the right balance: Government contact tracing powers and the right to privacy, 2020/5/1, https://iapp.org/news/a/striking-the-right-balance-government-contact-tracing-powers-and-the-right-to-privacy/